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84执3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债权、银行存款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川AL××**吉姆西.赛威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川0184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45,230.91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5078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