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成华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2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