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成都市成华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2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