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4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一审被告:**,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再审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7民终1199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事实上接受并使用了***所售空心砖,而**、**并未以自己的名义与***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当时也并不知晓**与**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故原审判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