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与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260号 原告:***达,男,1974年8月6日出生,彝族,村民,住越西县。 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红原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达诉被告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达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6元,减半收取3003元,由原告***达负担。 审判长 母 红 霞 审判员 黄   翠 审判员 吉俄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