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4民初852号
原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日期不祥,住所不祥。
原告***与被告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