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4民初194号
原告:****,又名乔伍合子,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什木,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原县。
被告: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什木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什木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什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