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5492号
原告:汪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某,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三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查某某、四川三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