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力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汪某某与查某某、四川三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5492号 原告:汪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某,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三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查某某、四川三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