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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会会与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12行初62号 原告武会会,女,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长***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腾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埠新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W. 负责人羊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会会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腾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武会会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会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会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会会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