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412行初62号
原告武会会,女,199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长***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腾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埠新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W.
负责人羊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会会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苏腾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武会会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会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会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会会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