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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69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请,退还569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