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69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请,退还5698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