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02民初282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皇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56110元,因减少诉讼请求须退还受理费),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其余560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