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632民初1070号
原告:安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安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以其与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塞某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安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