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24民初5591号
原告: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第三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二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陕建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曙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6672.65元,最终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合计521672.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第三人位于西安市凤城七路的“栖境云庐”项目主体劳务分包给原告,被告系原告项下的劳务班组组长。2023年1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第三人以工程款的名义向被告出借485000元,被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期经原告多次联系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2022年8月份我进入陕西二建工地干活,我是工头,陕西二建联系我干活的,2023年1月中旬我的工人去工地闹事要钱,***说这次付50万元,因为我没有合同没结算没办法付,通过***和原告沟通,让原告给我代付,后面***让我打借条,说公司没办法付要通过原告付,我在***办公室,按照***的说法打了借条,我将借条交给了***,后来我收到了钱,这个钱应该是第三人给我付,我和第三人有劳务合同,这个钱我愿意给原告退,现在第三人还有我应收劳务费532129.15元,这个钱第三人给我了我就给原告还钱。
第三人陕建二建公司称,本案来源于被告所在的班组干活,被告给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干活,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未及时签署,所以该劳务款当时无法支付,所以我就联系原告,由原告代付,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这个钱我方给被告支付,被告与原告之间该还钱还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曙光公司自第三人陕建建工集团承包了“栖境云庐”项目部分工程,被告***亦自第三人陕建建工集团承包了“栖境云庐”项目部分工程,2023年1月,因第三人陕建建工集团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条件受限,案涉三方协商,由原告曙光公司向被告***代付工程款485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2023年第三人向***支付工程款时归还,被告***遂于2023年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所载内容如前所述。
庭审中,被告认可收款事实,但认为应在第三人向其给付工程款后,再行退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回单截屏佐证无误,借贷事实的形成虽系工程款代付行为所转化,但被告已承诺于2023年收到第三人所付工程款后即行归还,在被告至今仍未收到第三人所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该风险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与原告无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8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依法应以4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3.45%(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曙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8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3.4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