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2民初271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1083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