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汉民初字第39号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