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9022号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紫东街90号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天津瑞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