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0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14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上诉费缴纳通知单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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