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0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万隆热力供应有限公司、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14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上诉费缴纳通知单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逾期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