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10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牡丹江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某。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牡丹江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