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利兴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利兴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土城子小区161号楼1**11层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利兴起重吊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3)吉02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