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264号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Naga***丰达高层B座1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宏力兴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8.25元,减半收取计6,194.13元(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