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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甲、傅某乙与福建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302民初3532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