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702行初60号
 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筱埕镇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674011574P。
 法定代表人陈文松,总经理。
 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平市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商务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00003944795Y。
 法定代表人:陈衍禄,局长。
 第三人罗明兵,男,汉族,1945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彬
 人民陪审员 张 怡
 人民陪审员 张晨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肖煜珂
 书 记 员 王 玥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