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早、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草小镇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813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儿子),住江西省樟树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早,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本草小镇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街道经济开发区保健品小区二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35213133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早、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草小镇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被告**早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