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814号
原告:***,男,194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侄子),住江西省樟树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早,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沙堎龚村综合楼A栋一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本草小镇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早、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草小镇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被告**早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