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65号
申请人: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