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246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叔喜,重庆华升(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湖南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澧阳居委会澧浦路(县政法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汉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喻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美凤
书 记 员  周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