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维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维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18号
原告重庆维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争议的解决为“供需双方协商不成,向当地所在地法院起诉”,故其对纠纷管辖的约定并不明确。而原告是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的诉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双方住所地均非重庆市璧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 丰
书记员 王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