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华博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XXXX建设有限公司;乐清市XX建设有限公司;刘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1090号 原告:温州市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X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温州市XX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XX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计2452元,由原告温州市XXXX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