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特11号
申请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麻长路村部,组织机构代码:77437931-7。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鸣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瑟,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立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139号九龙大厦16楼东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43932855。
法定代表人:吴乔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琪,浙江括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琅岙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台州市立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能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琅岙村委员会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台州仲裁委员会(2018)台仲裁字第56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进入仲裁程序的背景:为保障经村河道的排涝及沿河道路、村民房屋的安全,申请人在2016年4月将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河道整治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施工,合同价款763631元,工期90天,工程期间申请人己支付了586863元。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施工期间存在严重的偷减混凝土和石块方数及降低混凝土抗压强度等偷工减料现象,施工完成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大多在设计标准强度的50%以下,最低的仅为26.3%,施工堤坝出现几十米的塌方,严重危及路上行人及车辆安全。申请人为此再三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作出答复并进行整治,但被申请人置申请人的合理要求于不顾,以申请人拖欠所谓577237元工程款为由,向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裁定予以撤销。1、仲裁裁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对案涉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证明被申请人完成的施工堤坝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而仲裁庭仅以工程质量经综合验收合格,检测报告系单方委托为由,轻描淡写地对该事关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证据不予认定,又不依法启动司法鉴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2、案涉工程事关沿线道路房屋、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申请人村600多村民出入安全及途经本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仲裁庭既不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又不现场查勘堤坝塌方情况,置申请人的诉求于不顾,作出完全偏袒被申请人的裁决,不仅违反法定程序,更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立能公司称,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二、合同签订后,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有所增加,被申请人提供结算书,申请人委托公司审价,双方均在审价单上盖章确认。申请人业已收取工程款增值税发票,获得政府补偿。仲裁裁决认定本案工程款为1057355元,并在扣除相应款项后裁决申请人支付余款,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三、案涉工程在2017年3月10日初步验收后便已交付使用。申请人从未提起工程存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仲裁时申请人也没有提起反请求,书面递交过鉴定申请。仲裁裁决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5日,琅岙村委会与立能公司签订了《城北街道琅岙村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拟修建城北街道琅岙村河道整治工程,合同总金额为763630元,合同工期90天,承诺的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还约定:因立能公司原因本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则无条件返工至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并全额没收合同履约担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立能公司负责赔偿,为此,立能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琅岙村委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20000元。2016年7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城北街道琅岙村河道整治工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增加一座便桥等五方面工程内容,增加内容具体以发包人指定为准,增加工程量依联系单按实结算,增加部分结算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2016年10月18日,立能公司向琅岙村委会出具《工程竣工报告》,报告本工程己按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建成,于2016年9月26日完工,要求组织验收。2017年3月10日,琅岙村委会与城北街道办事处、太平水管站等代表,对该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结论为合格。2017年3月15日,又进行了综合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并出具了《温岭市河道整治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该鉴定书载明:验收小组对本工程的竣工检测资料,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审查,一致同意本工程为合格工程,通过验收。2017年3月23日,琅岙村委会委托浙**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该公司出具了浙**杰【2017】064号《关于城北街道琅岙村河道整治工程结算审核的报告》,审核结算价为1057355元。2018年5月22日,立能公司向琅岙村委会发送《催款函》,要求琅岙村委会在7日内支付工程款余额577237元和退还20000元履约保证金,因琅岙村委会未及时支付和退还,立能公司遂申请仲裁。2018年10月16日,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台仲裁字第566号裁决:一、琅岙村委会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立能公司工程款440492元,并支付以44049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二、被申请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立能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三、驳回立能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结合琅岙村委会的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琅岙村委会对案涉工程质量有异议,但未在仲裁阶段提起反请求,也未书面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仲裁庭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如何采信证据,应当属于仲裁委对案件的实体认定,而非上述规定列举的程序性事项,琅岙村委会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琅岙村委会认为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事关沿线道路、房屋、车辆、行人及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仲裁裁决其支付案涉工程款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立能公司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琅岙村委会支付工程款项,仲裁裁决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仲裁委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该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琅岙村委会对案涉工程质量有异议,可以另案主张。故对琅岙村委会的该项撤裁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城北街道琅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梅海波
审 判 员 梅矫健
审 判 员 柯星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