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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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2688号
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凤凰铂金广场10幢5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
法定代表人:黄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10元,减半收取计15555元,由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