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4民初6662号
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管秉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剑,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金清中学,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金清中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原告台州市天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