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21民初1706号
原告: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东方小山干**,现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大洋岙碧水蓝天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677235522J。
法定代表人:乐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国,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556192167G。
法定代表人:虞元杏,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柴泽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