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执88号
申请人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大洋岙碧水蓝天服务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朝军,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
法定代表人虞元杏,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舟仲裁字(2018)第20号裁决书,本院于同日受理。
经执行前审查查明,岱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以(2018)浙0921破申7号受理了对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宏鹰拆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向我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舟山大宏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可向岱山县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吴红伟
审 判 员 肖太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舟宁
代书记员 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