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保1224号
申请保全人:江山市锦***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山市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451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冻结被申请人光合新兴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以上保全措施详见保全结果通知书。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0)鲁0112民初451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