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1023民初1206号
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五四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WUK97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4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京都国际第一幢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1215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金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洛市众家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