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787号
原告: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福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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