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615号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申光模具厂,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宗金瑞,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克炎,上海市普陀区申光模具厂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玮,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江西南路2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夏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真盛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225弄3号1楼。
法定代表人:龚国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申光模具厂诉被告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海真盛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真盛公司)与本案审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申光模具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克炎、朱璇玮,被告上海黄浦江越江设施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夏菁,第三人真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国华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因自身原因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普陀区申光模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申光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申光模具厂负担。
审 判 长 孙焕焕
人民陪审员 王学智
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
法官 助理 吴金怡
书 记 员 戚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