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民终5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顺河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响导乡响导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新奥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安徽鑫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2)豫029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2)豫029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