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6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炯炀镇工业区合芜公路32.9KM处。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迟钰鹏,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合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钰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21余万元(含法院扣划款项),并承诺余款于2022年11月15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付款计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706执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非凡
审判员 王国祥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