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68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远水,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飞云,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工业区合芜公路32.9KM处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092419XN。
法定代表人:鲍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方江锋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会
书记员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