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财保47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炯炀镇工业区合芜公路32.9KM处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092419XN,
法定代表人:鲍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升,安徽星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
市南长街25号。
被申请人:**,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
市朝阳区武圣西里21号楼3门102(合居)。
被申请人:迟钰鹏,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
京市朝阳区武圣西里21号楼3门102(合居),身份证号码1101021988××××××××。
原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迟钰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450677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迟钰鹏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450677元(保全措施的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慧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