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503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9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092419XN。
法定代表人:鲍习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定、安徽省中畅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水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