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4320号
原告: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复兴路中段10号院内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5339391X2。
法定代表人:王琳,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69566。
法定代表人:陈永章,总经理。
原告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真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卢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