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财保61号
申请人:安徽春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幢1919-19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77623H(1-1)。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旸,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68689543。
法定代表人:汪育梅,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春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248元。申请人安徽春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8月10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春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248元(账号:10×××88,开户行:徽商银行肥西支行),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101元,由申请人安徽春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汪清源
书记员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