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113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春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6168。

法定代表人:罗选友,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凯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二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续医费等共计242486.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在被告凯伦公司承建的泸州市纳溪区水务局上马镇2013年管网延伸工程工地上工作,被告***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原告在2015年9月17日现场工作时被滑落的管道砸伤,后于2019年11月25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明金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 红

书 记 员 邱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