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152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罗江萍,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2号1-2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6168。
法定代表人:罗选友。
原告***、***与被告罗江萍、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映梅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152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罗江萍,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2号1-2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6168。
法定代表人:罗选友。
原告***、***与被告罗江萍、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