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152号
申请人:***,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申请人:***,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2号1-2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61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财保109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兴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珺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