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91号
申请人:***,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申请人:***,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2号1-2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6168。
法定代表人:罗选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范忠有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6××××号的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范忠有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6××××号的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映梅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091号
申请人:***,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申请人:***,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2号1-2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6168。
法定代表人:罗选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担保人范忠有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6××××号的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范忠有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6××××号的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