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77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1-2幢2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926168。
法定代表人:罗选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813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万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洪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