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龙县某某五金建材店、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9民初117号
原告新龙县**五金建材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
经营者:汪学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轲鑫,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罗选友。
被告徐华武,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本院受理原告新龙县**五金建材店诉四川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龙县**五金建材店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龙县**五金建材店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龙县**五金建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龙县**五金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5元由原告新龙县**五金建材店承担。
审判长 泽翁龙加
审判员 雪绕翁姆
审判员 张  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 晓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