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11民初359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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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